1 總 則
1.0.1 為滿足低層居住建筑采用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體系的應用需
求,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促進建筑工業化和循環經濟綜合利用,達到
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方便施工,制定本規程。
條文說明:
1.0.1 一種新型的采用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體系的誕生,為豐富房屋建筑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采用木基條板用經改性加入一種核心母液并結合玻纖的膠凝材料進行膠合、覆面,通過粘結將結構構架和結構面板構件組合而成的新型房屋建筑體系。為符合建筑工程結構設計、施工、驗收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結合可靠的工程經驗以及必要的試驗研究,按結構可靠度的分析手段,達到結構設計可靠度的規定,滿足結構材料、設計構造、施工質量要求,使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響其安全或正常使用。開展試驗研究、計算或綜合分析以及匯總工程經驗和評估研究成果,形成應用于低層居住建筑的技術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3層及以下低層居住建筑的設計、施工及工程質量驗收。其中包括總則;術語;材料;建筑、給排水、暖通和電氣及建筑防火設計;結構設計基本規定;樓蓋與屋蓋設計;剪力墻設計;輕型桁架設計;連接設計;地基與基礎;施工與質量驗收;防護與維修。
1.0.3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低層居住建筑的設計、施工及工程質量驗收除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以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1 木基條板
新的或回收實木板、膠合板,尚未進行等級分類和處理的原料板材。
2.1.2 規格木基條板
木基板按規格尺寸切割,進行挑選去除表皮漆膜和污垢并按目測材質等級分類,經室內自然風干達到當地平衡含水率的板材。
2.1.3 中堿纖維絲
采用堿金屬氧化物含量為11.9%-16.4%直徑為 纖維絲,用于與膠凝材料結合形成增強覆面或加強膠粘的作用。
2.1.4 覆面規格結構板、屋蓋面板
采用規格木基條板按制作構件的要求,以規定的平面尺寸和厚度進行組合拼接浸入膠液粘結成型,然后基板表面按規定的玻纖絲面密度均勻鋪設并與膠凝材料結合,形成基板表面全封閉覆面層,形成結構構件的板材。
2.1.5 膠液
用于規格木基條板組合拼接,或與玻纖絲結合形成基板增強覆面,采用改性化合物摻加核心母液及配料組成的液態膠凝材料。
2.1.6 膠黏劑
用于組成構件或構件與構件之間連接膠合,采用改性化合物摻加核心母液及配料組成的膠狀粘結材料。
2.1.7錯縫粘接
沿長度方向組坯的各層規格木基條板,其厚度方向任何截面上只允許出現一個條板拼粘結縫,疊合錯縫間距均不應小于5mm。
2.1.8 膠合接縫
指結構構件之間界面連接膠合的縫隙,應確保25mm±1mm界面膠合間隙,符合膠黏劑滿嵌厚度的要求。
2.1.9 檁條梁
垂直膠合于各榀桁架上弦用于支承屋面板的受彎構件,采用符合等級標準的規格木基板條組坯疊層錯縫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須采用玻纖復合覆面封閉。
2.1.10 屋架垂直支撐桿
在桁架間由受力桿件組成剪刀支撐,桿件兩端分別膠合在相鄰桁架上弦節點和下弦節點處,或者分別與上弦桿和下弦桿膠合,用于承擔和傳遞房屋縱向水平力;確保受壓弦桿平面外穩定性以及防止桁架平面外側傾,桿件采用符合等級標準的規格木基板條組坯疊層錯縫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須采用玻纖復合覆面封閉。
2.1.11輕型結構樓板、輕型結構墻板
由封邊板、格柵板組成平面骨架,前后兩面與覆面規格結構板膠合而成。
2.1.12封邊板、格柵板
指組成輕型結構樓板以及輕型結構墻板中設置的骨架構件,采用符合等級標準的規格木基板條組坯疊層錯縫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須采用玻纖復合覆面封閉,并與覆面規格結構板膠合承受板平面內抗拉、壓以及形成樓面整體抗剪能力和板平面外抗彎和變形的平面骨架桿件。
2.1.13墻骨柱
輕型結構墻板豎向連接拼縫形成的豎向構件,由兩側墻板封邊板共四層拼接粘合而成,承受壓、拉作用,同時與覆面規格結構板膠合組成承重墻體。
2.1.14 構造輕型樓蓋
按照構造設計法規定,采用輕型結構樓板拼接而成,用以承受豎向荷載和傳遞水平作用。
2.1.15 構造輕型剪力墻
按照構造設計法規定,采用輕型結構墻板與拼接墻骨柱組合形成承重墻體。
。
2.1.16 輕型桁架
按構造或設計要求,采用符合等級標準的規格木基條板在放樣模具內組坯疊層錯縫拼接粘合形成桁架骨架,桿件采用玻纖復合覆面封閉,節點表面加強玻纖包覆,用于輕型屋蓋體系受力結構。
2.1.17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
采用在工廠復合成型玻纖增強覆面規格木基板生產的輕型結構樓板、輕型結構墻板以及輕型桁架、屋蓋面板等受力成品構件運至現場經組合裝配膠合連接固定構成的樓、屋蓋以及剪力墻結構受力體系。
2.1.18 房屋(建筑)高度
從室外地面至平屋面檐口處或坡屋面頂高一半處的高度。
2.1.19 低層居住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超過10.8m,樓層數≤3層且層高不大于3.6m,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1.20 構造設計法
按規定布置的結構構件并結合可靠的構造措施來達到結構抗側力設計要求,滿足結構、構件連接可靠安全和適用的設計方法。
2.1.21 標識
具有材料、構件等產品的產地、生產企業、質量等級、規格編號、執行標準和認證機構
等內容的標記或標簽圖案。
2.1.22 檢驗批
按同一生產建造條件或者按規定方式匯總或劃分,由一定數量樣本或對象組成的檢驗體。
2.1.23 批次
在規定的檢驗批范圍內,由于原材料、制作、進場時間不同,或制作、生產的批次不同
而劃分的檢驗范圍。
2.1.24 進場驗收
對進場的材料、構件等按相關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以對其質量是否合格做出認定。
2.1.25見證取樣送檢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到場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持證送檢員現場取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的過程。
2.2 符 號
KP——公式計算精確性影響系數;
KA——尺寸誤差影響系數;
KQ——構件材料強度折減系數;
KQ1——生產工藝原料缺陷影響系數;
KQ2——基板干燥缺陷影響系數;
KQ3——長期受荷徐變強度折減系數;
KQ4——尺寸不同影響系數;
γo —— 結構重要性系數;
S —— 承載力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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