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材料與附件
一般要求
鋁合金門窗所用材料與附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常用材料與附件標準參見附錄A。也可采用不低于附錄A標準要求的性能和質量的其它材料。不同金屬材料接觸面應采取防止雙金屬腐蝕的措施。
鋁合金型材
基材壁厚及尺寸偏差
外門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壁厚應經設計計算和試驗確定。
門、窗用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壁厚除應滿足5.1.2.1.1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外門不應小于2.4mm,內門不應小于2.0mm;
b) 外窗不應小于2.0mm,內窗不應小于1.6mm。
有裝配關系的外門窗型材,其尺寸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規定的超高精級。有裝配關系的內門窗型材,其尺寸偏差應不低于GB/T 5237.1規定的高精級。
表面處理
鋁合金型材應根據門、窗的不同使用環境選擇符合GB/T 5237.2~5237.5規定的表面處理類型,型材表面處理層的適用范圍和厚度要求尚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鋁合金型材裝飾面表面處理層適用范圍及厚度要求
表面處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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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極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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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泳涂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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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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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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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a及厚度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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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門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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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極氧化+封孔
陽極氧化+電解著色+封孔
膜厚級別不低于 AA15
局部膜厚≥12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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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或消光透明漆膜
膜厚級別 A、B
(陽極氧化膜局部膜厚≥9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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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澤平面效果;
砂紋、二次噴涂木紋立體效果;
裝飾面局部厚度≥50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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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涂層(高性能金屬漆)
裝飾面局部膜厚≥55μm
三涂層(一般金屬漆)
裝飾面局部膜厚≥34μm
二涂層
(單色漆;珠光云母漆)
裝飾面局部膜厚≥25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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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門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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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極氧化+封孔
陽極氧化+電解著色+封孔
陽極氧化+染色+封孔
膜厚級別不低于AA10
局部膜厚≥8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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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或消光有色漆膜
膜厚級別 S
(陽極氧化膜局部膜厚≥6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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錘紋、皺紋、大理石紋、立體彩雕紋、熱轉印木紋、金屬效果
裝飾面局部厚度≥40 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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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適用于外門窗的表面處理層也可用于內門窗;但適用于內門窗的表面處理層不應用于外門窗。
b 電泳涂漆、噴粉和噴漆型材某些裝飾表面(如內角、凹槽等)的膜層厚度允許低于規定值,但不應出現露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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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5.1.3.1 門窗玻璃應采用符合GB 11614規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
5.1.3.2 保溫型、隔熱型、保溫隔熱型門窗宜分別選用符合JC/T 2304規定的保溫型、隔熱型、保溫隔熱型玻璃。
5.1.3.3 可調節遮陽的隔熱型、保溫隔熱型門窗宜選用符合JG/T 255規定的內置遮陽中空玻璃制品。
5.1.3.4 隔聲型門窗應根據外門窗和內門窗的不同性質噪聲源選用符合隔聲要求的玻璃。
5.1.3.5 耐火型門窗應采用符合GB 15763.1規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0.5h的防火玻璃。
鋼材
門窗所用鋼材宜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采用其它黑色金屬材料,應根據使用需要,采取熱浸鍍鋅、鋅電鍍、黑色氧化、防銹涂料等防腐處理。
密封及彈性材料
5.1.5.1 門窗玻璃鑲嵌、桿件連接和附件裝配所用密封膠應符合GB/T 14683的規定;門窗安裝所用密封膠應符合JC/T 881的規定;隱框窗用的硅酮結構密封膠應符合GB 16776的規定。
5.1.5.2 門窗所用密封膠應具有與所接觸的各種材料、附件的相容性和與所需粘接基材的粘結性。各種硅酮類密封膠不應含有烷烴類增塑劑(白油),按GB/T 31815進行的烷烴類增塑劑定性試驗結果應為未檢出。
5.1.5.3 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應采用符合GB/T 24267規定的阻燃密封膠,且其耐火性能應達到GB 23864規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應符合5.1.5.2條要求。
5.1.5.4 應根據門窗的使用環境和功能要求選擇單一材質或復合材質密封膠條(參見附錄B),并應考慮密封膠條與其接觸部位材料的相容性和污染性。
5.1.5.5 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條應根據其使用部位需要選擇阻燃密封膠條,并在適當部位選用遇火膨脹密封膠條。
5.1.5.6 玻璃支承塊、定位塊等彈性材料應符合JGJ 113玻璃安裝材料的有關規定。
5.1.6 五金配件
門窗框扇連接、鎖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應滿足整樘門窗承載能力的要求,其反復啟閉性能應滿足門窗反復啟閉耐久性要求。
5.1.7 緊固件
門窗組裝機械聯接應采用不銹鋼緊固件。不得使用鋁及鋁合金抽芯鉚釘做門窗受力聯接用緊固件。
外觀及表面質量
產品表面應潔凈、無污跡???/span>扇鋁合金型材、玻璃表面應無明顯的色差、凹凸不平、劃傷、擦傷、碰傷等缺陷。
5.2.2 鑲嵌密封膠縫應連續、平滑,不應有氣泡等缺陷;封堵密封膠縫應密實、平滑。密封膠縫處的鋁合金型材裝飾面及玻璃表面不應有外溢膠粘劑。
5.2.3 框扇鋁合金型材在一個玻璃分格內的允許輕微表面擦傷、劃傷應符合表5的規定。在許可范圍內的型材噴粉、噴漆表面擦傷和劃傷,可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修飾,修飾后應與原涂層的顏色基本一致。
表5 門窗框扇鋁合金型材允許輕微的表面擦傷、劃傷要求
項目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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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側
|
室內側
|
擦傷、劃傷深度
|
|
擦傷總面積
mm2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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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劃傷總長度
mm
|
≤150
|
≤100
|
擦傷和劃傷處數
|
≤4
|
≤3
|
尺寸
5.3.1 規格
5.3.1.1 規格系列
門窗洞口寬、高標志尺寸應符合GB/T 5824規定的建筑門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規格。
門窗寬、高構造尺寸應根據門窗洞口寬、高標志尺寸(或構造尺寸),按照實際應用的門窗洞口裝飾面層厚度、附框和安裝縫隙尺寸確定。
5.3.1.2 單樘門窗
單樘門、窗的寬、高尺寸規格,應優先采用GB/T 5824規定的基本門、窗規格,或GB/T 30591規定的常用標準規格門、窗尺寸。
5.3.1.3 組合門窗
由兩樘或兩樘以上的單樘門、窗采用拼樘框連接組合的門窗(如帶形窗、條形窗、連窗門等),其寬、高構造尺寸也應與GB/T 5824規定的洞口寬、高標志尺寸相協調。
5.3.2 門窗及裝配尺寸
5.3.2.1 門窗及框扇裝配尺寸偏差
門窗尺寸及形狀允許偏差和框扇組裝尺寸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門窗及框扇裝配尺寸偏差 單位為毫米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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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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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偏差
|
門
|
窗
|
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
|
≤2000
|
±1.5
|
>2000~3500
|
±2.0
|
>3500
|
±2.5
|
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
對邊尺寸差
|
≤2000
|
≤2.0
|
>2000~3500
|
≤3.0
|
>3500
|
≤4.0
|
對角線尺寸差
|
≤2500
|
2.5
|
>2500
|
3.5
|
門窗框與扇搭接寬度
|
——
|
±2.0
|
±1.0
|
框、扇桿件接縫高低差
|
相同截面型材
|
≤0.3
|
不同截面型材
|
≤0.5
|
框、扇桿件裝配間隙
|
——
|
≤0.3
|
5.3.2.2 玻璃鑲嵌裝配尺寸
門窗框、扇玻璃鑲嵌裝配尺寸應符合JGJ 113規定的玻璃最小裝配尺寸要求。
采用結構裝配玻璃的隱框窗,其硅酮結構密封膠的粘結寬度、厚度應符合設計計算要求。
5.4 裝配質量
5.4.1 需要涂膠密封處理的加工端頭、豁口,在裝配前應進行清潔。
5.4.2 門窗框、扇桿件連接牢固,裝配間隙應進行有效的密封。
5.4.3 門窗附件安裝牢固,開啟扇五金配件操控靈活,門窗啟閉無卡滯。
5.4.4 緊固件就位平正,并按設計要求進行密封處理。
5.5 構造
5.5.1 門窗框扇桿件間的連接構造應牢固可靠,人接觸的部位應平整,外露的孔洞及加工邊緣尖角宜進行封堵包飾。。
5.5.2 應根據門窗的功能和設計使用要求設置童鎖、防墜落、防夾手、防雷等安全性裝置。
5.5.3 宜根據門窗的功能和設計使用要求設置微通風、防蚊紗、披水板等功能性裝置。
5.5.4 門窗附件、五金配件的安裝連接構造應具有更換和維修的便利性。
5.5.5 門窗下框不宜開設貫通型安裝孔。
5.5.6 隱框構造的玻璃下端應設置不少于兩個鋁合金或不銹鋼托條,托條和玻璃面板支承構件之間應可靠連接。托條截面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能承受該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載設計值。中空玻璃的托條應能托至外片玻璃。
5.5.7 隱框構造的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硅酮結構密封膠應能承受外側面板傳遞的荷載和作用,其有效寬度應通過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7mm。
5.6 性能
5.6.1 抗風壓性能
外門窗的抗風壓性能分級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在性能分級指標值P3作用下,主要受力桿件面法線撓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并不得出現使用功能障礙;在1.4P3風壓作用下不得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壞。
表7 門窗主要受力桿件面法線撓度允許值 單位為毫米
支承玻璃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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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層玻璃、夾層玻璃
|
中空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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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撓度值
|
L/100
|
L/150
|
撓度最大值
|
20
|
L為主要受力桿件的支承跨距。
|
5.6.2 水密性能
外門窗的水密性能分級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在性能分級指標值△P作用下,不得發生嚴重滲漏現象。外門的水密性能值△P不應小于150Pa,外窗的水密性能值△P不應小于250Pa。
地彈簧平開門和其它無下框的門無水密性能要求。
5.6.3 氣密性能
門窗的氣密性能分級及指標絕對值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具有氣密性能要求的門窗,其單位開啟縫長空氣滲透量ql不應大于2.5 m3/(m·h),單位面積空氣滲透量q2不應大于7.5 m3/(m2·h)。
注:門窗的氣密性能指標即單位開啟縫長或單位面積空氣滲透量可分為正壓和負壓下測量的正值和負值。
5.6.4 隔聲性能
門窗的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外門窗以“計權隔聲量和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R w+ C tr)” 作為分級指標;內門窗以“計權隔聲量和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R w+ C)” 作為分級指標。外門窗的隔聲性能值不應小于25dB,隔聲型門窗的隔聲性能值不應小于30dB。
5.6.5 保溫性能
門窗的保溫性能分級應符合GB/T 8484的規定。保溫型門窗的傳熱系數K不應大于2.5 W/(m2.K),抗結露因子CRF應與其使用環境相適應。
5.6.6 隔熱性能
門窗隔熱性能指標太陽得熱系數SHGC分級應符合表8的規定。隔熱型門窗的太陽得熱系數SHGC不應大于0.5。
表8 門窗隔熱性能分級
分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分級指標值
SHGC
|
0.8≥SHGC
>0.7
|
0.7≥SHGC
>0.6
|
0.6≥SHGC
> 0.5
|
0.5≥SHGC
>0.4
|
0.4≥SHGC
>0.3
|
0.3≥SHGC
>0.2
|
SHGC
≤0.2
|
5.6.7 耐火完整性
耐火型門窗的耐火完整性時間(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某一面受火時能阻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極限時間)應不低于0.50h。
5.6.8 采光性能
外窗采光性能指標及分級應符合GB/T 11976的規定。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減系數Tr應不小于0.45;具有辨色要求的門窗,其顏色透射指數Ra不應小于60。
同時有隔熱性能要求的外窗,尚應綜合考慮太陽得熱系數的要求。
5.6.9 防沙塵性能
外門窗防沙性能以一定壓差和時間內通過單位開啟縫長進入室內沙的質量M為分級指標;防塵性能以一定壓差和時間內通過單位面積進入室內可吸入顆粒物透過量C為分級指標。門窗防沙、防塵性能分級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
具有防沙性能要求的外門窗,其防沙性能指標M不應大于6g/m ;具有防塵性能要求的外門窗,其防塵性能指標C不應大于60.0mg/m2。門窗防沙塵性能指標具體要求應根據其應用所在地區的沙、塵天氣情況和使用要求,參照GB/T 31433-2013附錄A確定。
5.6.10 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
外門窗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以發射物的質量m和速度v為指標,其分級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具有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要求的外門窗,應按GB/T 29738-2013附錄B的規定,根據其應用所在地基本風速、建筑物防護級別和安裝高度確定相應的沖擊級別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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